江苏省输血协会(英文译名:THE JIANGSU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缩写:JSBT)1989年10月10日成立,当时全国统一冠名为“中国输血协会江苏分会”。1992年12月经原江苏省卫生厅批准更名为“江苏省输血协会”,并报经
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业务范围
组织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培训、宣传等。
协会宗旨
团结全省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救死扶伤和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行为,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促进输血医学事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八届领导
理事长 :丁文艺
副理事长:周小玉、黄成垠、王旭明、苏义、张春、毕星秀、张建伟、郭铭华
秘书长:傅强
机构及负责人
一、临床输血管理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小玉
副主任委员:李兴华、项汉城、王浩、丛辉、蒋敏
二、临床输血技术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平
副主任委员:陈青、朱培元、张敏、董立杰、叶东
三、献血宣传招募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波
副主任委员:赵宏祥、罗红林、蔡红军、蔡宝玲
四、血站后勤保障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许路
副主任委员:谈维、张良、王雷
五、献血服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许诚
副主任委员:戴宇东、刘晓伟、李慧、陈妍
六、血液制备与供应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葛健民
副主任委员:姜健 、滕平、陈显
七、血液检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谈庆
副主任委员:史志旭、曹锁春、唐郁、朱绍汶、张立波
八、血液管理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严伟斌
副主任委员:叶小凡、徐立、穆培栋、李正刚
九、血液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黄成垠
副主任委员:夏卫、王连友、吴建香、许守广、周静宇、徐卫卫
十、血站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立新
副主任委员:周慧芳、赵小娟、连云、张妍
十一、血站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强
副主任委员:肖琦、汤蓉蓉、王一虎、徐文琴、蔡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江苏省输血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Jiangsu Society Of BloodTransfusion ,缩写为JSBT。
第二条 江苏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省从事输血医学的事业、企业单位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救死扶伤和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行为,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促进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协会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负责。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南京市龙蟠路1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苏省献血条例》,普及血液科学知识,推动无偿献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血液管理工作,协助拟定或修改血液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保障血液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科学合理用血;
(三)开展专业技术和规范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输血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水平;
(四)组织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编辑行业刊物《血液与健康》,促进全省血液工作信息交流;
(五)接受委托开展输血医学有关的技术信息、调查研究、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六)对在输血医学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表彰和奖励;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输血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的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基本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输血医学和血液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组织)。
(三)个人会员其他条件:
1.从事输血医学的医师、技师、护师、护士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者;
2.从事输血医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3.从事输血医学的组织管理者;
4.输血医学界专家、学者和热心支持、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医学领域有重要贡献的公民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协会办公室备案;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苏省献血条例》;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信守输血医学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协会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忠实履职、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和协议书等;
(五)监督、检查协会下属各机构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协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决议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1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应侃、吴艳华、茆庄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79号(江苏省血液中心A座五楼)